东莞保税区一日游报关代理报关公司 专业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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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规格:
- 发货地:广东省深圳市
关键词
东莞保税区一日游报关代理报关公司
详细说明
保税一日游业务,保税区一日游报关保税港区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城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保税港区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流转的,保税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保税区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以及被整合到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保税港区模式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保税区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人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保税区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对《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为推动地方物流产业发展,深圳海关措施不断。具体包括:积极协调跟进UPS亚洲转运中心落户深圳并运行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24小时通关和深港跨境快速通关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推动机场B型保税物流中心通过验收并正式监管营运,实现365天×24小时货物通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支持盐田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工作,推动盐田保税物流园、盐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和盐田港[6.48 0.00%]后方陆地整合工作;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开展国际采购、配送、集拼分拨等现代物流业务,促进保税港区口岸、加工、物流等业务功能延伸;在部分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检测和出口产品售后维修试点,并优化和完善海关有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研发试点及在福田保税区开展检测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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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同一保税港区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流转的,保税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保税区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以及被整合到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保税港区模式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保税区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人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保税区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对《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为推动地方物流产业发展,深圳海关措施不断。具体包括:积极协调跟进UPS亚洲转运中心落户深圳并运行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24小时通关和深港跨境快速通关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推动机场B型保税物流中心通过验收并正式监管营运,实现365天×24小时货物通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支持盐田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工作,推动盐田保税物流园、盐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和盐田港[6.48 0.00%]后方陆地整合工作;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开展国际采购、配送、集拼分拨等现代物流业务,促进保税港区口岸、加工、物流等业务功能延伸;在部分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检测和出口产品售后维修试点,并优化和完善海关有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研发试点及在福田保税区开展检测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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